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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 務 守 則

1. 範 圍

香 港 互 聯 網 供 應 商 協 會 (下 文 簡 稱 「 協 會 」 )現 頒 佈 這 套 代 表 其 對 公 眾 的 政 策 立 場 的 業 務 守 則 , 本 會 的 成 員 (「 會 員 」 )可 自 願 採 納 此 守 則 。 任 何 選 擇 採 納 本 業 務 守 則 的 會 員 , 可 在 其 公 司 資 料 中 表 明 其 立 場 。 協 會 雖 然 不 會 擔 當 執 法 機 構 的 角 色 , 但 會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要 求 與 會 員 進 行 商 議 。

2. 服 務 質 素

會 員 會 致 力 向 顧 客 提 供 高 質 素 服 務 , 並 關 注 公 眾 利 益 , 包 括 向 市 民 灌 輸 與 互 聯 網 相 關 的 知 識 。

3. 合 法 性

會 員 須 遵 守 所 有 適 用 的 法 例 及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所 發 出 的 經 營 指 引 。

4. 合 作

協 會 將 與 政 府 各 部 門 及 獲 授 權 的 本 地 或 國 際 組 織 合 作 , 以 清 晰 互 聯 網 各 種 功 能 的 作 用 及 責 任 。

5. 非 法 資 訊 或 活 動

會 員 不 得 蓄 意 容 許 任 何 非 法 資 訊 存 放 在 其 網 絡 內 , 或 協 助 任 何 非 法 活 動 , 並 須 就 非 法 資 訊 及 活 動 問 題 , 與 其 他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、 用 戶 及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合 作 。

6. 教 育 會 員

會 員 須 設 法 教 育 用 戶 及 互 聯 網 使 用 者 有 關 使 用 互 聯 網 服 務 的 操 守 , 並 促 請 他 們 停 止 在 網 上 存 放 大 量 無 用 資 料 或 盜 取 資 料 等 失 當 行 為 , 此 等 行 為 可 能 令 用 戶 使 用 互 聯 網 服 務 的 權 利 被 暫 時 取 消 或 終 止 。

7. 致 力 調 查 投 訴

會 員 須 致 力 調 查 任 何 有 關 存 放 非 法 資 訊 、 進 行 非 法 活 動 或 任 何 濫 用 網 絡 服 務 的 合 理 投 訴 , 並 與 其 他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合 作 , 採 取 適 當 的 補 救 行 動 。 會 員 須 對 參 與 這 類 行 為 的 資 訊 供 應 商 或 用 戶 , 提 供 恰 當 的 意 見 或 採 取 適 當 的 行 動 , 使 他 們 不 再 繼 續 進 行 該 等 被 投 訴 的 活 動 。

8. 就 濫 用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的 建 議

協 會 建 議 會 員 , 在 接 獲 有 關 濫 用 網 絡 服 務 的 投 訴 時 , 應 (a)進 行 內 部 調 查 , 以 決 定 有 關 投 訴 或 濫 用 問 題 的 性 質 ; 在 有 需 要 時 , (b)諮 詢 律 師 或 按 照 法 例 的 要 求 諮 詢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, 以 及 (c)通 知 違 犯 者 , 並 要 求 其 在 5個 工 作 天 內 就 有 關 投 訴 提 交 書 面 回 應 。

9. 私 隱

會 員 須 尊 重 及 保 障 所 有 用 戶 的 私 隱 。 會 員 只 可 在 法 例 要 求 下 向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披 露 用 戶 的 私 人 資 料 。 同 樣 , 會 員 亦 不 得 蓄 意 協 助 一 些 被 視 為 會 侵 犯 互 聯 網 用 戶 私 隱 的 活 動 。

10. 檢 討 業 務 守 則

協 會 將 不 時 檢 討 本 業 務 守 則 , 以 確 保 守 則 能 配 合 社 會 的 變 遷 及 科 技 發 展 。 協 會 可 隨 時 行 使 其 權 力 , 修 訂 本 守 則 。

香 港 互 聯 網 供 應 商 協 會 由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起 在 本 港 採 用 這 套 業 務 守 則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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