業 務 守 則

規 管 淫 褻 及 不 雅 資 訊 的 業 務 指 引

 

前 言

1. 這 套 業 務 指 引 , 旨 在 為 香 港 互 聯 網 供 應 商 協 會 ( 下 文 簡 稱 「 協 會 」 ) 會 員 建 議 守 則 , 使 其 在 提 供 網 絡 服 務 時 , 可 依 指 引 規 管 經 互 聯 網 發 送 的 淫 褻 及 不 雅 資 訊 , 從 而 保 護 青 少 年 及 捍 衛 公 眾 道 德 。

2. 為 免 生 疑 問 , 這 套 業 務 指 引 並 不 免 除 協 會 會 員 遵 守 本 港 現 行 有 關 法 例 ( 包 括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和 電 訊 條 例 ) 的 規 管 , 及 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所 發 出 的 公 共 非 專 利 電 訊 服 務 牌 照 內 所 訂 明 的 責 任 。

3. 如 有 需 要 , 協 會 會 檢 討 本 業 務 指 引 。

 

術 語

4. 在 本 業 務 指 引 內 ,

「 執 法 機 構 」 指 負 責 執 行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的 政 府 部 門 , 包 括 香 港 海 關 、 香 港 警 務 處 ( 下 文 簡 稱 「 警 務 處 」 )和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( 下 文 簡 稱 「 影 視 處 」 ) ; 「 會 員 」 指 香 港 互 聯 網 供 應 商 協 會 的 成 員 ;

「 劃 一 資 源 定 位 」 即 互 聯 網 上 內 容 檔 案 (file of content) 的 網 址 ;

「 網 頁 」 指 透 過 單 一 「 劃 一 資 源 定 位 」 , 所 接 達 的 網 絡 內 容 檔 案 (file of content);

「 萬 維 網 絡 」 指 透 過 使 用 「 超 文 本 傳 輸 規 約 」 (「 http」) 所 接 達 的 互 聯 網 內 容 網 絡 (network of content)。

5. 會 員 須 採 取 合 理 步 驟 , 防 止 互 聯 網 使 用 者 在 互 聯 網 上 放 置 或 發 送 一 些 根 據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( 第 390章 ) 可 能 被 評 定 為 第 III類 ( 淫 褻 ) 的 資 訊 。 概 括 的 據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請 參 閱 附 錄 I。

6. 會 員 須 提 醒 用 戶 , 凡 未 滿 十 八 歲 的 人 士 , 必 須 在 年 滿 十 八 歲 人 士 的 監 管 下 方 可 接 達 互 聯 網 。

7. 會 員 須 通 知 互 聯 網 使 用 者 , 不 得 向 未 滿 十 八 歲 的 人 士 發 布 或 提 供 根 據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可 能 被 評 定 為 第 II 類 ( 不 雅 ) 的 資 訊 。

8. 會 員 須 忠 告 本 地 資 訊 供 應 者 及 發 放 者 , 如 他 們 所 上 網 的 資 訊 , 根 據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可 能 被 評 定 為 第 II 類 ( 不 雅 ) , 則 必 須 在 有 關 網 頁 附 加 下 列 警 告 字 句 , 並 先 在 螢 幕 上 顯 示 , 方 可 讓 互 聯 網 使 用 者 觀 看 該 網 頁 的 內 容 :

WARNING : THIS ARTICLE CONTAINS MATERIAL WHICH MAY OFFEND AND MAY NOT BE DISTRIBUTED, CIRCULATED, SOLD, HIRED, GIVEN, LENT, SHOWN, PLAYED OR PROJECTED TO A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18 YEARS.
警 告 : 本 物 品 內 容 可 能 令 人 反 感 , 不 可 將 本 物 品 派 發 、 傳 閱 、 出 售 、 出 租 、 交 給 或 出 借 予 年 齡 未 滿 18歲 的 人 士 或 將 本 物 品 向 該 等 人 士 出 示 、 播 放 或 放 映 。

9. 會 員 如 採 取 下 列 行 動 , 則 可 被 視 作 已 遵 從 上 文 第 5 段 的 規 定 : (a) 會 員 已 告 知 互 聯 網 使 用 者 不 得 將 根 據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可 能 被 評 定 為 第 III 類 ( 淫 褻 ) 的 資 訊 上 網 , 或 透 過 互 聯 網 發 送 該 等 資 訊 ; (b) 當 會 員 得 悉 互 聯 網 使 用 者 已 將 可 能 被 評 定 為 第 III 類 ( 淫 褻 )的 資 訊 上 網 , 或 利 用 互 聯 網 發 送 該 等 資 訊 , 而 這 些 資 訊 是 存 放 在 其 管 轄 範 圍 的 網 址 或 其 他 內 容 資 料 庫 (content datebase) , 便 須 :

(i) 立 即 封 鎖 該 個 載 有 違 例 資 訊 的 網 址 或 資 料 庫 ;

(ii) 立 即 告 知 互 聯 網 使 用 者 , 根 據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, 其 行 為 可 構 成 罪 行 ; 如 該 使 用 者 為 互 聯 網 用 戶 , 有 關 行 為 是 違 反 用 戶 服 務 條 件 ;

(iii) 如 任 何 互 聯 網 用 戶 雖 已 獲 告 知 , 根 據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, 其 行 為 可 構 成 罪 行 並 且 違 反 用 戶 服 務 條 件 , 但 仍 重 複 再 犯 , 便 應 立 即 取 消 其 戶 口 ;

(iv) 向 協 會 報 告 其 根 據 上 文 第 9b(i) 及 b(iii) 段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。

10. 如 會 員 察 覺 互 聯 網 使 用 者 未 有 根 據 第 8段 的 規 定 顯 示 警 告 字 句 , 便 在 互 聯 網 上 存 放 或 利 用 互 聯 網 發 送 可 能 被 評 定 為 第 II 類 ( 不 雅 ) 的 資 訊 , 便 須 :

(a) 立 即 告 知 互 聯 網 使 用 者 , 必 須 根 據 上 文 第 8段 的 規 定 在 網 上 顯 示 警 告 字 句 ;

(b) 立 即 告 知 使 用 者 , 根 據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, 其 行 為 可 構 成 罪 行 ; 如 該 使 用 者 為 互 聯 網 用 戶 , 有 關 行 為 是 違 反 用 戶 服 務 條 件 ;

(c) 如 會 員 已 告 知 互 聯 網 用 戶 , 根 據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, 其 行 為 可 構 成 罪 行 , 而 有 關 行 為 亦 違 反 用 戶 服 務 條 件 , 但 用 戶 仍 重 複 再 犯 , 便 應 立 即 取 消 該 用 戶 的 戶 口 ;

(d) 向 協 會 報 告 其 根 據 上 文 第 10(a) 及 (c)段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。

11. 協 會 及 其 會 員 如 對 評 定 互 聯 網 上 資 訊 的 類 別 有 疑 問 , 可 向 影 視 處 尋 求 協 助 。

12. 香 港 互 聯 網 供 應 商 協 會 須 就 其 會 員 根 據 上 文 第 9(b)(i)、 9(b)(iii)、 10(a) 和 10(c) 段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, 按 照 附 錄 II 所 載 格 式 , 向 影 視 處 提 交 每 月 報 告 。

13. 會 員 須 就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第 10 條 ( 刊 載 於 附 錄 III ) 所 載 有 關 「 淫 褻 」 及 「 不 雅 」 物 品 的 法 定 指 引 , 鼓 勵 互 聯 網 使 用 者 採 用 互 聯 網 資 訊 內 容 篩 選 標 籤 系 統 或 其 他 的 內 容 篩 選 標 籤 科 技 。 而 且 應 該 重 點 介 紹 本 協 會 所 推 行 之 互 聯 網 標 籤 制 度 計 劃 的 內 容 過 瀘 器 。

14. 會 員 須 告 知 家 長 及 其 他 負 責 人 可 採 取 的 做 法 及 預 防 措 施 ( 包 括 由 協 會 推 行 的 互 聯 網 標 籤 制 度 計 劃 的 內 容 過 瀘 器 ) , 以 確 保 未 滿 十 八 歲 的 人 士 不 會 接 達 互 聯 網 上 的 第 III 類 ( 淫 褻 ) 或 第 II 類 ( 不 雅 ) 資 訊 。

15. 會 員 會 鋪 設 一 條 劃 一 資 源 定 位 鏈 路 , 提 供 一 些 有 助 教 育 互 聯 網 使 用 者 、 家 長 及 監 護 人 如 何 使 用 過 濾 軟 件 的 資 訊 ( 包 括 這 類 軟 件 的 名 單 ) , 從 而 保 護 未 滿 十 八 歲 人 士 , 以 免 他 們 接 達 網 上 的 第 III 類 ( 淫 褻 ) 或 第 II 類 ( 不 雅 ) 資 訊 。

 

處 理 投 訴 的 程 序

16. 公 眾 人 士 、 影 視 處 或 警 務 處 均 可 就 互 聯 網 上 存 有 第 III 類 ( 淫 褻 ) 或 第 II類 ( 不 雅 ) 資 訊 的 問 題 , 向 協 會 及 其 會 員 提 出 投 訴 。

17. 會 員 在 接 獲 公 眾 人 士 、 影 視 處 或 警 務 處 的 投 訴 後 , 須 以 書 面 通 知 協 會 , 並 立 即 採 取 行 動 , 務 求 根 據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的 規 定 , 解 決 有 關 問 題 。 在 處 理 投 訴 後 , 會 員 須 盡 快 以 書 面 通 知 協 會 ( 包 括 解 決 問 題 的 辦 法 ) 。

18. 如 投 訴 是 由 公 眾 人 士 、 影 視 處 或 警 務 處 直 接 向 協 會 提 出 , 協 會 便 須 將 有 關 投 訴 轉 交 被 投 訴 的 會 員 處 理 。 該 會 員 在 收 到 有 關 投 訴 後 , 應 立 即 採 取 行 動 , 務 求 根 據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的 規 定 , 解 決 有 關 問 題 。 在 處 理 投 訴 後 , 會 員 須 盡 快 以 書 面 通 知 協 會 ( 包 括 解 決 問 題 的 辦 法 ) 。

19. 如 公 眾 人 士 、 影 視 處 或 警 務 處 投 訴 某 名 會 員 並 未 就 投 訴 採 取 行 動 或 根 據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的 規 定 , 解 決 有 關 問 題 , 協 會 便 須 接 手 處 理 該 宗 投 訴 , 並 即 時 採 取 行 動 , 務 求 根 據 上 述 條 例 的 規 定 解 決 有 關 問 題 。 該 協 會 須 詳 細 考 慮 有 關 投 訴 的 性 質 和 所 涉 及 的 範 圍 , 並 諮 詢 有 關 會 員 的 意 見 。 該 名 會 員 須 與 協 會 衷 誠 合 作 。 此 外 , 協 會 有 權 在 作 出 有 關 投 訴 的 裁 決 之 前 , 諮 詢 各 有 關 方 面 的 意 見 ; 協 會 亦 會 負 責 知 會 有 關 會 員 及 投 訴 人 其 裁 決 。

20. 如 公 眾 人 士 所 提 出 的 投 訴 雖 經 某 會 員 或 香 港 互 聯 網 供 應 商 協 會 盡 力 處 理 , 仍 未 能 解 決 , 協 會 / 該 名 會 員 可 將 該 宗 投 訴 轉 交 影 視 處 處 理 ; 而 影 視 處 可 與 其 他 有 關 的 執 法 機 構 合 作 , 考 慮 對 有 關 方 面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。

21. 如 影 視 處 或 警 務 處 所 提 出 的 投 訴 雖 經 會 員 或 協 會 盡 力 處 理 , 仍 未 能 解 決 , 影 視 處 或 警 務 處 可 考 慮 對 有 關 方 面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。

22. 上 文 第 16 至 21 段 所 述 的 處 理 程 序 , 並 不 排 除 執 法 機 構 在 有 需 要 時 , 直 接 對 有 關 方 面 採 取 行 動 。

23. 會 員 或 協 會 可 徵 求 影 視 處 協 助 將 有 關 個 案 轉 交 根 據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第 6 條 所 成 立 的 淫 褻 物 品 審 裁 處 , 以 評 定 網 上 所 發 送 的 資 訊 是 否 屬 於 第 III 類 ( 淫 褻 ) 或 第 II類 ( 不 雅 )。

24. 香 港 互 聯 網 供 應 商 協 會 每 月 須 按 照 附 錄 IV 所 載 格 式 , 向 影 視 處 報 告 其 接 獲 投 訴 個 案 、 已 處 理 投 訴 個 案 及 尚 待 處 理 的 投 訴 個 案 的 數 目 。

25. 協 會 承 諾 會 按 執 法 機 構 的 要 求 , 提 供 有 關 尚 待 處 理 的 投 訴 個 案 的 資 料 。

 

制 裁

26. 會 員 必 須 遵 從 協 會 所 作 出 的 任 何 決 定 , 包 括 即 時 封 鎖 可 能 載 有 被 評 定 為 第 III類 ( 淫 褻 ) 資 訊 的 萬 維 網 址 或 資 料 庫 , 或 對 違 反 本 業 務 指 引 的 會 員 加 以 制 裁 。

27. 假 如 會 員 雖 有 能 力 按 照 協 會 的 建 議 行 事 , 但 卻 不 合 理 地 拒 絕 執 行 , 或 再 三 違 反 本 業 務 指 引 , 協 會 可 對 有 關 會 員 採 取 紀 律 處 分 行 動 。

28. 協 會 會 定 期 檢 討 對 會 員 的 制 裁 方 法 。

 

附 錄

附 錄 I: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主 要 條 文 的 撮 要

附 錄 II: 有 關 互 聯 網 供 應 商 協 會 會 員 對 互 聯 網 上 淫 褻 及 不 雅 資 訊 所 採 取 行 動 的 每 月 報 告 格 式

附 錄 III: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第 10 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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